Q: 背景:甲店面為房東所有,房東自己經營一家早餐店,後來因規劃退休將店面頂讓給乙男並簽訂"頂讓契約一份"和"租賃契約一份",乙男於頂讓3個月後無心經營,打算把店面再頂讓給他人。
頂讓契約載明頂讓金40萬,乙男可獲得店面所有器材
租賃契約載明承租店面3年,且不得轉租,違約須扣一個月押金
問:乙男再次頂讓店面給他人,但乙男並無房屋所有權,新頂讓的人勢必須和房東重新簽約,但房東是否有權拒絕出租房屋給新頂讓的人?
如果房東無權拒絕,那這樣很奇怪,不管乙男頂讓給誰,房東都必須接受?
因為當初房東頂讓給乙男,現在乙男又要頂讓,且就房東和乙男當初的頂讓合約,房東也已履行,房東不知道現在的情況有無權利拒絕出租房屋給新的人
A:
您好,關於租賃契約條款,提供以下初步看法供參:
民法第443條第1、2項規定:「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因此,於租賃房屋的情況,承租人若無得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之全部轉租於他人。
根據所提供資訊,房東與乙男間簽訂的租賃契約已約定承租人不得轉租,則乙男擅自將店面交由他人使用,已違反契約,應負擔違約責任,房東亦得終止契約。若該他人(新頂讓者)已開始使用該店面,則房東可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請求該他人將店面返還。
以上僅為原則性、通案性回覆,具體情形仍應以實際個案為準,若有任何疑問,歡迎至本所預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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