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刑法第339條明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意即刑法詐欺罪成立,係需有詐術行使,且以詐術使相對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自己或第三人之物,故如無詐術行使,或雖表達有錯誤,但評價上尚非屬於詐術,仍無觸犯刑法詐欺罪,僅是回歸民法規定處理。
假使店家並非直營店,但明確向消費者告知是直營店,除非該銷售之物品,在直營店與經銷商銷售之產品或保固等有所不同,抑或消費者已將出售者是否為直營店列為交易重要條件,且該產品事後確實與消費者欲購買之產品有明顯差異,否則應不會構成刑法之詐欺。
以上,敬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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