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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


謝OO 發問於 2023-10-16 | 臺中 | 金融、保險及不動產業

Q: 我2022/10/13簽美容課程的定型化契約
當初簽約時說這個課程沒有期限想什麼時候使用就什麼時候使用
結果這一年來我一直都沒有使用到,然後剛好也搬家了,想說有沒有辦法跟店家退部分款項,結果昨日2023/10/15打過去跟店家說退款需求,店家一直說我超過一年沒辦法退,只能轉售給別人或買他們家產品抵掉,但我怎麼可能花幾萬塊在一個沒用過的產品上,我想詢問店家在契約內用印章蓋了課程期限一年是有效的嗎?

因為我看裡面的條例有一條
甲方於瘦身美容課程實施前跟實施中,因遷徙他處致未能接受服務,是可以請店家退還費用的
但這又跟他蓋的章課程期限一年又有抵觸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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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1. 依據行政院頒布之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16點第1項第2款及第2項,「有下列事由之一者,雙方或消費者繼承人得於繼續性瘦身美容服務實施前解除或實施後終止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二) 消費者因死亡、疾病、健康情形不佳或遷移他處,致難以繼續接受本契約之服務。前項情形,企業經營者應依第十三點或第十四點規定退還費用予消費者。但不得扣除解約手續費。」,因此消費者遷徙為得以解約事由。
2. 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10點規定,「不得約定消費者未於一定期限接受繼續性瘦身美容服務時,即不得再行接受」。因此,您的案例中業者片面若約定課程期限,有違反上述規定之疑慮(此部分尚待進一步檢視實際簽署之契約,始能判斷)。
3. 消費者保護法第56-1條規定:「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一項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除法律另有處罰規定外,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4. 另外,依據法院多數見解,遞延性商品(服務)之預付型不定期繼續性契約,消費者得類推適用民法繼續性有名契約如租賃之任意終止規定,予以終止。店家回覆禁止您終止,是否違反上開法院見解,建議攜相關資料進一步評估及討論。

品和法律事務所 尚佩瑩律師 02-2100-2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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