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今年8月開公司車去送貨,回程要下公司大樓的地下室,因為出入口為同一個為了閃避出來的車不小心擦撞到了旁邊的牆壁導致公司車損壞,沒報警但有去估價,公司知道後跟我說車有保險但快到期要續辦要等保險下來才知道要不要我自己理賠,公司說如果有保險就負擔保險理賠後剩餘的金額,沒有就要全額理賠,然後我等到了這個月(10月)保險還沒下來!公司跟我說先扣我一半的薪資(有簽一張同意書),等保險下來確定有理賠在退還給我,沒理賠我還要補足剩餘的金額,我想問公司這樣的做法是合法的嗎?有沒有哪裡有問題而我沒注意到!!!還有同意書是有效的嗎?
A:
您好,
依據「另查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如勞工因違約或侵權行為造成雇主損害,在責任歸屬、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其賠償非雇主單方面所能認定而有爭議時,得請求當地主管機關協調處理或循司法途徑解決,但不得逕自扣發工資。」民國82年11月16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2)台勞動二字第62018號函可供參照。
另外,按「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勞動基準法第26條定有明文。又按「被告則否認上開費用係屬不當得利,並以原告簽立切結同意書,資為被告扣薪之憑據(見本院卷第297頁),惟依前述(二)②之理由,縱如被告所稱系爭款項係作為宿舍用品修繕等用途,仍係變相預扣司機薪資之制度,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6條之強制規定甚明,既違反強制規定,該切結同意書依民法第71條之規定,應屬無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小字第199號民事判決參照。
依上開規定及主管機關、法院見解之說明,除法院判決確定員工須賠償金額,或是勞資雙方達成協議確定賠償內容、金額且自薪水中扣除外,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條文: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雇主應全額給付工資,不得逕自扣發工資,故雇主扣除一半薪資已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
再者,雖然員工有簽署同意書,但依照本題說明,雇主是否需要理賠一事因保險未核發尚未確定,可見雇主於賠償費用未確定時即要求員工預扣薪資,並簽署同意書,似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6條強制規定,員工簽署之同意書依民法第71條之規定即有可能屬無效,雇主自不得持該同意書主張要先預扣薪資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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