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司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網通製造業),近日審閱保密協議時對方欲新增以下內容,煩請協助確認是否適宜,不勝感激。
1. 收受方不得刪除、套印或污損機密性資料上(無論原本或複製本)之著作權、商標、標誌、圖說或其他所有權通知。於本合約終止或屆滿後,或經揭露方書面之要求後,如客觀上可得返還,收受方應立即返還,否則應立即銷毀所有自揭露方取得之機密性資料。此外,收受方得依法規定保留任何機密性資料之文件、筆記、複製本或其他部分。
2. 機密性資料不得用於違反美國或其他經指明國家之技術出口管制法律或法規(如本條所列之法規確實有適用)之用途及方式。
3. 注意事項:
a. A(我司)不就任何揭露給B(對方)的機密性資料進行擔保,若後續有使用該資料之需求,請於使用前妥善評估適法性。
b. 請留意不得就機密性資料以任何形式複製或模仿。
4. 有發生依本合約應由B(對方)付保證、違約、賠償等之責任者,其係因可歸責於本產品原廠商之責任所致時,B(對方)不負本合約之任何保證、違約及賠償責任,亦不負民法買賣之擔保責任,但B(對方)應協助客戶向本產品之原廠商商議求償。
A:
您好:
保密協議內容主要是合作期間所創作、開發、收集、所得、知悉,或一方方標示”機密””限閱”或其他同義字之一切商業上、技術上、或生產上尚未公開之秘密。
協議內容須個案認定,如第4點在「可歸責於本產品原廠商之責任所致時,B(對方)不負本合約之任何保證、違約及賠償責任,亦不負民法買賣之擔保責任」則有利於對方之約定。倘涉及第三人,關於求償,該如何協助求償,建議明訂清楚規範。
以上供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諮詢。
地址:台中市北區雙十路二段101號4樓之2
電話:0931-516-447(可加Lin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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