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於今年5月由賣貨便賣出一個零錢包(售299元),買家取貨後無任何的意見,但近期他突然私訊我要求要退貨(已過4個月),我一開始是答應他退貨,但他又要求要我賣家負擔運費,於是我講他封鎖,於今天接到警察局來電表示他告我詐欺(因當初退貨資料是留我老公姓名,故他告錯人了),請問我該如何處理
A:
您好,
依刑法第339條之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次依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2853 號刑事判決之意旨:「刑法詐欺取財罪之成立,係以行為人施用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被害人基於此一錯誤而處分其財產,致受有財產上損害,為其構成要件。又交易之當事人對於契約成立之重要條件,為客觀不實之陳述,致相對人對於契約履約條件陷於錯誤,因而締結契約並交付財物者,自屬施用詐術而使人陷於錯誤交付財物,即該當於詐欺取財罪。」
您所述情形是否涉及詐欺之嫌,主要需視您就所賣商品有無為不實之陳述?有無詐欺之故意?等節而定,並須配合司法調查,如有需要,亦可考慮尋求律師辯護。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