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育嬰假 留職停薪

育嬰假 留職停薪


MOOOO 發問於 2023-09-28 | 臺北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我在今年4月11日到總公司報到,到目前為止工作都還很順利
如果我想要請育嬰假 留職停薪,按照相關法律規定
應該是在公司任職滿半年以上(除非雇主同意可以半年之內)才可以留職停薪請育嬰假
並且要在請假的十天前書面告知雇主
請問我是否可以在10月3號(此時尚未滿6個月)提出申請,留職停薪起始日期以10月13號(已滿六個月)?

請休假

瀏覽人數:270

A:  您好:
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又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前述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另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

又依勞動部104年4月27日勞動條4字第1040130693號令釋:「雇主優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同意受僱者任職未滿6個月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該等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社會保險及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適用本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因此,自104年4月27日起,若雇主同意任職未滿6個月的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該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可繼續參加原有的社會保險。

另依勞動部105年11月8日勞動條4字第1050132607號令釋:「雇主優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後段規定,同意受僱者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予合併計算者,該等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社會保險及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適用本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上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仍應符合『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之規定。本解釋令自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生效。」是以,雇主優於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給予被保險人育嬰假,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育嬰假不超過2年,可以繼續參加原有的社會保險。

是以,依據題意所示,法令是規定任職滿6個月後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但「若雇主同意」您在10月3日提出申請,留職停薪起始日期以10月13日起算,自無不可。

以上意見,惠請參酌

睿益法律事務所
李衣婷律師 敬上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