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照民法第249條規定:「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原則上,定金已經給付出去,但因可歸責於「付定金者自己的事由」不願繼續履行契約,定金會遭業者沒收。除非契約中訂有例外可返還定金的約定,建議您跟業者協商,看看能否請求退還部分款項,或是請業者將品項特定具體,否則,依法此份契約縱使解除,消費者也無法請求退還定金。
以上意見,惠請參酌。
睿益法律事務所
李衣婷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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