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想請問兩個問題
1. 實務上有限公司解散完成未清算的狀態其勞健保欠費是否連帶的負責人要做清償?
2. 若是,在公司負責人已申請消債更生且裁定更生方案的情況下,這筆勞健保欠費是否等於更生方案外的債務?
A:
您好:
有關所詢問題涉及勞動相關法令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有關問題一之部份:
依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5項:「雇主積欠之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依第二項規定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復依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14條:「勞保局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墊償勞工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後,在墊償金額範圍內,承受勞工對雇主之債權,並得向雇主、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請求於一定期間內償還墊款;逾期償還者,自逾期之日起,依基金所存金融機構當期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計收利息。雇主欠繳基金者,除追繳及依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處罰鍰外,並自墊付日起計收利息。」
再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4條之1「雇主未依本條例規定繳納退休金或滯納金,且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者,由其代表人或負責人負清償責任。前項代表人或負責人經勞保局限期令其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台端所述因有限公司積欠之費用,依照相關法令,負責人對於該部分仍須負清償責任。
有關問題二之部分: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1條規定:「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
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8條規定:「下列債務,不受免責裁定之影響:
一、罰金、罰鍰、怠金及追徵金。
二、債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之債務。
三、稅捐債務。
四、債務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之費用。
五、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致未申報之債權,債務人對該債權清償額未達已申報債權受償比例之債務。
六、由國庫墊付之費用。」
如果勞工針對相關費用已申請墊償,則該筆費用屬於已由國庫墊付,無法主張免責,屬於更生方案以外仍須由負責人負擔之債務。
應如何圓滿處理該以上相關債務問題,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繫,謝謝。
永衡法律事務所 吳佳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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