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1.我與對方簽訂"一張"買賣契約,仲介表示合約禁止拍照及錄影,而在七月中合約日期便已到期,我賣給對方土地(無房子)及一些地上物,而對方拖到合約到期後還未履約。
2.目前合約在第三方,就是的仲介手上,他宣稱買家與賣家手上都無正本,且在交易完成前他也不會提供給雙方。
3.賣家號稱給我的訂金已經交給會計作帳,但我是個人與個人交易,我本身沒看過也沒有拿到錢過。
4.對方並不提供交給哪邊的會計,只說是買家公司內部作帳要用,但是我是個人與個人交易。
5.當我的地上物最近有損毀,而我將這件事情告知對方,對方便說交付的物件不足合約上記載的數量,對方要求我要補齊才能進行交易,且一直提醒我說我如果我不補齊的話無法交易,這樣算違約要我賠償。
我想了解目前這個案件上,合約是否無效,或是我需要先注意的事項。
A:
您好,關於不動產買賣疑義,提供以下初步看法供參:
契約的一般生效要件為:(1)當事人須有完全行為能力;(2)法律行為的標的須可能、確定、適法、妥當;(3)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須健全。因此,關於本件契約是否生效,應確認上述要件是否有欠缺,若有欠缺,契約可能無效、得撤銷或效力未定。
當事人雙方若對標的物及價金已互相同意,因雙方對於買賣必要之點的意思表示一致,則買賣契約成立。若契約有效,則契約任一方是否構成違約,及因此所生的違約責任、損害賠償或契約解除事由,則應依契約條款主張,若契約未有約定則仍得依民法為請求。本件如有一方遲延履行義務,得依民法第254條,定相當期間催告其履行,若對方仍不履行,將得解除契約。
以上僅為原則性、通案性回覆,具體情形仍應以實際個案為準,若有任何疑問,歡迎至本所預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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