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商品在賣出後賣家所提供的14天商品保固是否有法律效應,假如買方在超過14後稱商品有問題請求賠償是否該理會?
A:
您好,
民法買賣有所謂瑕疵擔保責任的規定,民法第354條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由此可知,賣家本身依法即負有瑕疵擔保責任,因此倘若賣家承諾14天商品保固,是有其法律效力存在,惟需進一步釐清的係此保固範圍、履行保固方式等細節幸事項為何?
如超過14天後發生之商品問題,如商品瑕疵時,則需依民法第356條規定:「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個案判斷是否屬該條不能即知之瑕疵,來要求賣家負瑕疵擔保責任。
以上,如後續需協助,歡迎與本所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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