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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徒毀約賠償金


胡OO 發問於 2023-09-06 | 臺北 | 其他

Q: 您好
想詢問最近在學設計相關,於是與工作室簽訂學徒合約一年,以工讀生身分在職,但最近覺得心有餘而力不足,壓力很大,想結束合約,合約內容是寫解約要賠償10萬元違約金,但是老闆沒有給付勞健保,這樣可以跟老闆當作籌碼談條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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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您與工作室簽訂學徒合約一年,倘若不屬勞動基準法上之投術生時,依法與雇主間仍屬僱佣契約,僱主仍須按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薪資及為您投保勞建保。
二、依勞基法第64條規定:「雇主招收技術生時,須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一式三份,訂明訓練項目、訓練期限、膳宿負擔、生活津貼、相關教學、勞工保險、結業證明、契約生效與解除之條件及其他有關雙方權利、義務事項,由當事人分執,並送主管機關備案。」又勞基法第69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勞基法對於技術生有上術最低勞動條件規定,倘若雇主與您簽定之合約不屬技術生之書面訓練契約,則您與雇主間是屬僱佣契約,雇主不得違反勞基法之規定。
三、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當日填具加保申報表寄(送)至本局辦理加保。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投保單位將加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本局)或郵寄之當日零時起算。郵寄之當日,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除依本條例第72條規定處罰鍰外,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均自通知之翌日起算。但勞工到職日如適逢國定例假日、週休二日、天然災害(颱風、豪雨等)停班日或夜間到職,投保單位於次一上班日將加保申報表及到職證明文件送交或郵寄保險人(本局)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勞工到職之當日零時起算。同條例第72條第1項規定,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4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四、有關合約中之違約條款,縱若載明違約金,仍須視違約金之約定是否過高,亦請訴訟法院酌減,因雇主未幫您投保是違約在先,建議您可與雇主先行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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