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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家謊稱自己是代理商,是否觸法


POOOOOOOOO 發問於 2023-09-05 | 臺北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您好,我司為國外品牌的台灣總代理,且國外原廠有提供授權書證明
網路上有店家謊稱自己是台灣總代理,請問是否可以提告?

新創事業風險管理

瀏覽人數:299

A:  您好:
有關所詢問題涉及公平交易法

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前項所定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包括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及其他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三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由於對方自稱總代理商,涉及招徠效果,有適用公平交易法相關條文之空間。
建議先向國外原廠確認後,蒐集相關證據,再評估是否以及由 貴司或由授權商提起訴訟。

如有相關疑問,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繫,謝謝。

永衡法律事務所 吳佳潓律師
網址:http://www.eap86.com
Line官方帳號:https://lin.ee/dD0oNN9
連絡電話:02-2751-5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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