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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完,工程款業主拖延砍價


賴OO 發問於 2023-08-30 | 彰化 | 水電燃氣業

Q: 律師你好,我想請問我是做水電工程的,跟業主簽了合約到最後尾款的時候,總共八張報價單,六張報價單已付款,但到最後施工最後兩張報價單內容時,客戶說全做完一起付款,後來我做完也驗收完,忽然說我太貴要砍價,尾款134萬砍下來最後118萬,想說本錢先拿回來再說了,因為還要結清材料商款項,然後我問小姐什麼時候匯款說禮拜五,我們公司都禮拜五匯款,怕到時候被拖延的話,不知道該怎麼辦

公平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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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第 493 條
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
如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前項規定,不適用之。
第 494 條
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但瑕疵非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
第 495 條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情形,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而其瑕疵重大致不能達使用之目的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
第 498 條
第四百九十三條至第四百九十五條所規定定作人之權利,如其瑕疵自工作交付後經過一年始發見者,不得主張。
工作依其性質無須交付者,前項一年之期間,自工作完成時起算。
第 499 條
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之修繕者,前條所定之期限,延為五年。
第 502 條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逾約定期限始完成,或未定期限而逾相當時期始完成者,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或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前項情形,如以工作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契約之要素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您好,就上述對方主張有無理由仍要就契約內容進一步釐清,倘若於法無據,應發函主張權益,請求定作人限期給付尾款,以免權益受損,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類似案例可供參考。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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