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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定義問題


章OO 發問於 2023-08-30 | 臺北 | 其他未分類業

Q: 律師您好:請問不慎洩漏公司的通訊錄名單,包含客戶姓名,職稱,公司聯絡電話及公司聯絡emai等資訊,惟客戶姓名及職稱為網路一般可搜訊到之公開資訊,請問這種情況是否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之個資外洩?謝謝

個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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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章先生 您好
關於您所詢問不慎洩漏公司的通訊錄名單,包含客戶姓名,職稱,公司聯絡電話及公司聯絡emai等資訊,而客戶姓名及職稱為網路一般可搜詢之公開資訊,是否涉及到個資外洩?謹就您所詢問,初步答覆如後,供您參酌:
一、首先,依據我國個資法第2條規定:個人資料係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二、換言之,您所述之通訊錄名單,包含客戶姓名,職稱,公司聯絡電話及公司聯絡emai等資訊,依法應屬於個資法所規範之個資範圍,並無疑義。依據個資法第19條及第20條分別就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及利用情形有所規定,需要有法律明文、增進公共利益、有利於當事人權益等等情況始符合法令規定。
三、依據您所述,該個人資料係屬於網路上可以公開搜尋之資訊時,依據個資法第1項第3款規定,屬於「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因為屬於不定多數人可公開搜尋之資訊,於特定目的範圍內得為蒐集、處理,然利用時仍應遵守個資法第20條之規定,並應注意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規定: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四、至於您所述事實,因不慎將客戶個人資料外洩予第三人時,雖然該個人資料係為網路上已公開之資訊,然如前述蒐集、處理仍應注意避免有違反該個資之特定目的之情事,且如外洩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時,仍有違反個資法需負相關民、刑事責任之虞。
謹提供意見如上,供您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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