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想請教先前與房東簽訂10年約,但未公證(因雙方都不知道5年以上合約需公證的條款),目前合約未到,房東因財務狀況要把房子賣出,是否可以向他求償搬遷費還是可以要求補公證呢?
A: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450條第3項:「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民法第453條:「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如約定當事人之一方於期限屆滿前,得終止契約者,其終止契約,應依第四百五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先期通知。」之規定。
依您所述,房東提前解約時,您是否可以向其額外請求搬遷費,主要還是需要視您當初之租賃契約上的內容如何訂定,因現行法律對於「搬遷費」並沒有任何的規範,也就是說,房東提前解約須負賠償責任時,需要支付多少搬遷費給房客並沒有明確規定,您只能將「搬遷費」作為損害賠償的一環,具體金額仍由契約當事人雙方協商而定。舉例來說,如您與房東於租賃契約中有約定「得提前終止租約」,而房東未依規定提前一個月通知,則依上開規定,房東除了返還全數押金,並應另給予一個月押金作為違約金或搬遷費;又如您雙方乃約定「不得提前終止租約」,此時您自然可依租賃契約記載之違約項目與房東協商違約金和搬遷費金額。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攜帶您手邊的證據資料與我們諮詢,謝謝 (謙理法律地政聯合事務所 04-23726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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