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公平交易法第20條規定:「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一、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之行為。二、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三、以低價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阻礙競爭者參與或從事競爭之行為。四、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合、聯合或為垂直限制競爭之行為。五、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因此品牌商對於經銷商有些禁止或限制行為,會受公平交易法此條之拘束,然而品牌商為了市場之穩定,對於經銷商還是需要一些管制約定,此部分均須視品牌商與經銷商間之合約約款而定。依您所提供之資訊,如單方限制藥局販售的通路、價格,可能會有違犯公平交易法該條的可能而被禁止,至於藥局是否有合法取得使用商標之授權,一樣需檢視您們雙方所定之合約內容視之,您的案例仍需多點資訊,才能提供更近一步之法律意見。
以上,如後續需協助,歡迎與本所聯絡
蘊捷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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