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本身是開羊肉爐企業社有四個人要找我合夥開有限公司做直營連鎖、1:商標我要如何授權和保障?2:及權益保障?
A:
您好:
有關所詢問題涉及商標註冊授權及保障:
商標法第39條規定:「商標權人得就其註冊商標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指定地區為專屬或非專屬授權。
前項授權,非經商標專責機關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
授權登記後,商標權移轉者,其授權契約對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非專屬授權登記後,商標權人再為專屬授權登記者,在先之非專屬授權登記不受影響。
專屬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排除商標權人及第三人使用註冊商標。
商標權受侵害時,於專屬授權範圍內,專屬被授權人得以自己名義行使權利。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商標法第68條規定:「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為侵害商標權: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為供自己或他人用於與註冊商標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未得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製造、販賣、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附有相同或近似於註冊商標之標籤、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關之物品者,亦為侵害商標權。」
商標法第69條規定:「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商標權人依前項規定為請求時,得請求銷毀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及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但法院審酌侵害之程度及第三人利益後,得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商標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針對商標授權部分,目前區分為專屬授權、獨家授權及非專屬授權三種。
1. 所謂專屬授權,商標被授權人於專屬被授權範圍內,取得完整的專用及排他權,商標權人本人亦不可使用該商標,且不得再授權予其他任何人使用。
2. 非專屬授權,是指商標權人授權給他人後,商標權人仍得繼續使用該商標,也可以再授權給其他人使用。
3. 獨家授權,是指商標權人授權後,商標權人亦可使用,所以為非專屬授權。但獨家授權契約若約定僅得授權該被授權人獨家使用時,商標權人如再授權與其他人使用,將負違約的民事責任。
以上三種為授權之差異,視台端所需採用適當之授權方式。
如商標權受到他人侵害時,則可以採商標法第68條、第69條之方式保障商標權。
如有相關疑問如辦理程序之釐清等,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繫,謝謝。
永衡法律事務所 吳佳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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