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連帶保證人與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來說,是要負相同清償債務的人,連帶保證人作為債務人擔保,等同要負相同責任,並沒有權利說不,如債務人不幸往生,剩下的債務理所當然要由連帶保證人負責清償,債務問題並不會因為債務人過世而消失不見。
相關法條如下:
民法第272條第1項: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
民法第273條: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
以上回覆僅供參考,實際狀況還是要視個案具體狀況才可以提供更具體的建議。
陳麗雯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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