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被繼承人為商行負責人遭求償債務

被繼承人為商行負責人遭求償債務


蔡OO 發問於 2023-07-24 | 花蓮 | 營造及工程業

Q: 您好,近期收到法院來函請繼承人申報財產清單,才知道母親生前尚有債務,想請益:
1.母親生前為商行負責人登記資本額20萬,我們是否需就20萬償還債權人?
2.商行實際是虧損情況,繼承人並沒有繼承商行任何資產,近日向國稅局申請死亡當時的清算申報資料資產負債表,結果也是顯示商行尚有現金20萬(該資本額),要如何可以證明我們實際沒有繼承到其資產?

瀏覽人數:293

A:  您好:
有關所詢問題涉及商號及繼承:

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再依經濟部100年3月25日經商字第10002324560號函:「本法規定之商業無法人格。
查商業登記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業,指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並未賦予商業之法人格。」
是以商號以下之財產仍屬於債務人個人名下財產,屬於繼承之範圍。

依據台端所詢內容,該商號似乎為獨資商號,倘為合夥商號,則需再考量合夥人之因素,將有不同之處理方式。以下僅就獨資商號部分進行回答。

問題一之部分:
台端詢問商號登記資本額為20萬,繼承人是否可僅就20萬進行償還,由於商號並不屬於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所以無法適用公司法規範僅就出資額進行償還,而是商號之負債視為個人之負債,繼承人倘未拋棄繼承,則需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就被繼承人之財產範圍內進行償還。
所以並無因為登記資本額不同,而有不同償還債務上限額之問題。

問題二之部分:
承上所述,由於商號之財產仍屬於被繼承人之個人財產。
所以被繼承人之所有財產均應列入製作成遺產清冊,繼承人並依此進行繼承。惟就商號之財產部分尚有列出登記資本額20萬之部分,係指該商號之登記資產,並非實際資產。
被繼承人之實際資產,仍應依被繼承人之實際遺產清冊內容為準。
倘有疑義時,建議可向國稅局確認被繼承人之實際資產。

如有相關疑問如辦理程序之釐清等,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繫,謝謝。

永衡法律事務所 吳佳潓律師
網址:http://www.eap86.com
Line官方帳號:https://lin.ee/dD0oNN9
連絡電話:02-2751-5156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