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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已逾請求權時效,賣方可否拒絕?

已逾請求權時效,賣方可否拒絕?


劉OO 發問於 2023-07-20 | 臺北 | 其他

Q: 其一-於民國85年簽訂農地(約20坪)買賣契約,載明於農地可分割起,賣方應「無條件」將土地過戶給買方(甲方),
其二-賣方(乙方)於民國92年將整塊農地賣給某事業(丙方),於合約中載明權利範圍已扣除第三人所持有坪數,但當時仍將全部農地範圍過戶給丙方。
問題:
1、111年底,甲方持85年簽訂的買賣契約,要求乙方過戶土地,說是合約中註明,待農地可分割時,乙方及其繼承人應"無條件"將土地移轉給甲方,但85年迄今,已超過25年,請問乙方可否拒絕該請求(無條件是否不受15年時效限制)?
2、丙方於買下土地之時,就知道該片農地有第三方持有人(地上有墳墓),但礙於當時農地不可分割,所以合約上雖有寫不含第三人土地權利,但還是有持有全部土地權利,自92年迄今(滿19年),丙方也未要求甲方遷移,請問,日後丙方可否以土地所有人之身分,要求甲方遷墓返還土地或繳付租金?
3、續2,甲方是否能以請求權時效屆滿,拒絕返還或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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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有關詢問的問題,回覆說明如下:

一、如果85年甲方向乙方購買土地時,約定於農地可以分割時,乙方始應移轉土地予甲方者,雙方可能有約定借名登記之約定,而於借名登記期間乙方應代為保管土地,甲方依約請求返還土地時效,應自該借名登記約定屆滿或消滅時起算,而非依照買賣契約簽訂時起算,除非買賣契約簽訂時,該借名登記約定已經屆期或消滅。

二、本件土地移轉登記予丙方後,丙方即為土地所有權人,自得向甲方請求返還土地,除甲方有占有土地合法事由外,否則,丙方得請求甲方返還土地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損害。

三、每期相當於租金之損害,如果超過請求權時效,可以主張時效消滅,拒絕給付;另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及除去妨害請求權,並無十五年消滅時效規定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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