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民法第 153 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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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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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1.關於得否提前解除契約,應視雙方簽立契約內容有無另外約定得提前解約之事由或相關法律規定。依您的陳述,如本件並無可歸責於房東之情事,承租人即不得單方解除契約。
2.出租人不以租賃物之所有權人為限,尤其共有人內部亦有可能取得授權或存在分管協議,此亦非承租人所得主張。因此,只要租賃契約經雙方意思表示合致,仍屬有效成立之契約。
匯澤法律事務所 林羿帆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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