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家人三年前盤下一間餐廳全額出資,派我去該店學習並工作,半年後家人再度提案與我合夥開立新店,此時我朋友(一下稱乙方)表示想參與,於是我與家人佔股60% 其餘乙方出資,兩年後因理念不合數度想拆夥,但合約明定退夥只會以銀行內財產進行結算,乙方則要求連出資額一併退還,所以一直談不攏,如今合夥契約過期近兩個月,乙方疑似有意拖延不續約也很難連絡上,距離下次分紅的日子也快到了乙方也避不見面,請問有沒有什麼辦法解決呢?
A:
民法
第 671 條
合夥之事務,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決議外,由合夥人全體共同執行之。
合夥之事務,如約定或決議由合夥人中數人執行者,由該數人共同執行之。
合夥之通常事務,得由有執行權之各合夥人單獨執行之。但其他有執行權之合夥人中任何一人,對於該合夥人之行為有異議時,應停止該事務之執行。
第 673 條
合夥之決議,其有表決權之合夥人,無論其出資之多寡,推定每人僅有一表決權。
第 692 條
合夥因左列事項之一而解散:
一、合夥存續期限屆滿者。
二、合夥人全體同意解散者。
三、合夥之目的事業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者。
第 695 條
數人為清算人時,關於清算之決議,應以過半數行之。
您好,就上述內容有無訴訟或是協商空間以及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類似案例可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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