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買家住美國,在今年下單買了東西,要寄給美國,說他回來台灣,問我能否把東西寄給他在台灣的地址?當然是沒關係,我也寄給他了!但是他一回美國後,跟信用卡公司取消付款,Paypal(第三方平台)也讓他取消了商品。一開始收到信件聯絡的時候 一直已讀不回,我以為他沒收到商品,後來我去調閱了郵局簽收紀錄,東西早收到了!現在這樣我要怎麼做?直接告他嗎?以前他回來台灣,我也寄了好幾次去他台灣的地址!這次這樣屬於詐欺嗎? 我在台南,我不希望我的商品白白被人家拿走。雖然不賺很多,但是我這樣直接虧了一萬塊!很漚!他通常兩三個月會回來台灣,我需要直接提告?還是報警?
A:
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係屬詐欺取財罪的規定。換言之,詐欺罪客觀構成要件為行為人施以詐術,相對人陷於錯誤並處分財產,相對人因此受有財產上損害;主觀構成要件需有不法所有意圖及詐欺故意。
於您所述之情形中,買家已收到商品卻又跟信用卡公司取消付款,應可認其係故意不支付該商品之價金,該行為已經涉犯詐欺取財罪,建議您可以先至警察局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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