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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冷氣機買賣部分,原則上買方並無任意解除買賣契約的權利。買賣契約既經成立生效,所收定金自無須返還。
1.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345條第2項)。且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民法第248條)。
2. 所詢客戶購買冷氣,報價後也同意購買,當下付了定金,隔天卻說因覺得貴,反正貨也還沒調到,所以取消購買,並要求退還定金。
就冷氣機買賣部分,原則上買方並無任意解除買賣契約的權利。且買賣契約既經成立生效,賣方所收定金自無須返還買方。
3. 又買賣契約如未經合法解除,則買方(客戶)仍可依約要求賣方履行交貨之義務,賣方則可依約要求買方履行給付價金之義務。請求權的時效是15年(民法第125條),15年過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法第144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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