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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支付命令.本票支票.強制執行 男友拿走大小章開支票

男友拿走大小章開支票


朱OO 發問於 2023-06-03 | 苗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事實經過: 事實經過: 我是公司掛名負責人,實際營運為男友,男友拿走公司大小章,並開了很多張支票,我並不知道,目前被跳票的人找上門

問題:
1、因為跳票被告詐欺,我該怎麼做? 2、目前收到法院支付命令,跳票500萬我該怎麼辦?
3、請問我現在可以怎麼做跟目前掛名公司切割,或是要怎麼做讓這些人知道票不是我開的?還是需要有人告公司才能這麼做

仲裁事件 票據法 強制執行法 本票裁定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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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因支票並非您所開立,您無詐欺之行為分擔與犯意聯絡,應不會構成詐欺取財罪。不過仍應在偵查庭時,清楚答辯您與該行為無關,以免被認定為詐欺罪之共同正犯。
2、支付命令若未在收受送達法定期間(20日)異議,此部分債權人可執確定支付命令聲請強制執行,建議可先具狀聲明異議,以釐清爭議。
3、若您已無意再擔任掛名負責人,可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向對公司終止委任關係,為保您的權益,以便後續舉證,建議終止時以存證信函為之,避免空口無憑。若公司仍不為變更負責人之登記,可提出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訴訟,並請求公司應辦理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登記,將您為負責人之登記予以塗銷。附上相關實務見解如下,供您參考。

「按契約關係消滅後,當事人尚負有某種作為或不作為義務,以維護給付效果,或協助相對人處理契約終了的善後事務,此即後契約義務。公司在董事長、董事之委任關係終止後,已失其繼續使用董事長、董事姓名之權利基礎,依後契約義務之法理,自應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以回復雙方締結委任契約前之狀態」(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725號民事判決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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