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我朋友邀我一起合夥開烤肉,
當初他說我55000朋友出65000。
「買設備食材」
目前生意其實不錯。
但是因很多想法都不同經常爭執 覺得很煩。
因此我想退夥。但是朋友卻說要求退夥之人不得拿回當初投資金額?
對了當初房租押金也是朋友先付的!
重點朋友之前有自己經營過 還跟我借款也未還」
這次換地點開 所以約我投資。
想請問我真的不能拿回自己的錢嗎?
A:
您好:
有關所詢問題涉及民法合夥之退夥問題:
依據民法第689條規定:「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
退夥人之股分,不問其出資之種類,得由合夥以金錢抵還之。
合夥事務,於退夥時尚未了結者,於了結後計算,並分配其損益。」
依據民法第690條規定:「合夥人退夥後,對於其退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仍應負責。」
基於上開民法規定,退夥時之結算應以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據您所陳述目前合夥生意不錯,故退夥結算時之金額未必低於原先投資金額。但因尚須更詳足之資料為判斷,為保障您的權益,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繫,謝謝。
永衡法律事務所 吳佳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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