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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夥這樣算背信嗎?


黃OO 發問於 2023-05-28 | 臺中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您好:我與隱性股東一起開立行號,我登記為獨資負責人,因股東要拆夥,最後決議由我退出經營。
協議好退回的金額,房租押金等等,並由他接手店面。
我則另尋店面營運,但我們沒有簽訂合約,僅口頭協商(有雙方錄音,見證人)。
在交接指定日期前3天,股東擺爛不願意付錢,也反悔接手店面,並稱沒有紙上契約所以上面說的都不算。
而我已經找好新的店面,無力同時經營兩家店,害我得在短短三天內找人拆店,搬店,還要自己負擔遣散費搞得心力憔悴
現在股東還要求我退還當時出資的金額,我想問問律師,這樣的情況算不算背信呢?口頭契約這樣算不算成立呢?我能不能要求賠償?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債權請求 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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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您與隱性股東協議好退回的金額,房租押金等等,並由對方接手店面,您則另尋店面營運,雖沒有簽訂合約,僅口頭協商,亦應構成契約成立生效,事後對方擺爛不願意付錢,也反悔接手店面,造成您短短三天內要找人拆店、搬店、還要負擔遣散費,因之前已有錄音及見證人,應可證明對方違約,應可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

以上違約,相關事實可能並不構成背信罪,相關法條如下:

刑法第342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回覆僅供參考,實際狀況還是要視個案具體狀況才可以提供更具體的建議。

如有任何問題,再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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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就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之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其客觀之成立要件首先必須為「為他人處理事務」。因此,行為人與被害人間必須存在特定關係而使得行為人有為被害人處理事務的義務時,才有成立背信罪的可能。本件之隱名股東並未存在任何為他人處理事務之義務,故較無成立刑法背信罪之可能,而應屬於民法上之債務不履行。
因此,就民法上債務不履行之行為,按民法第227條之規定,得向債務人請求損害賠償。本件,就隱名股東與當事人簽訂退夥契約後若未依約對退夥人(當事人)履行相關之給付義務,有債務不履行之情事,故退夥人即當事人得向隱名股東請求相關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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