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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償還借款需連同未來利息一起償還

償還借款需連同未來利息一起償還


劉OO 發問於 2023-05-22 | 臺北 | 製造業

Q: 公司為有限公司。公司跳票民間借款公司要求償還借款,請問民間借款公司要求提前償還借款需連同未來的利息一起償還嗎?

債權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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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台灣票據有數種,因您所提供之資訊由於並不清楚該有限公司之跳票為何種票據,故以下就匯票、本票及支票可能發生之跳票情形進行分述。
1. 如係分期付款之匯票跳票之情形,按票據法第65條第2、3項之規定,分期付款之匯票,其中任何一期,到期不獲付款時,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而視為到期之匯票金額中所含未到期之利息,於清償時,應扣減之。換言之,於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之匯票跳票的情形下,要求提前償還款時,並不包含未到期之利息,故無需連同未來的利息一併償還。
2. 如係一般匯票在到期日前,發生一、匯票不獲承兌時。二、付款人或承兌人死亡、逃避或其他原因無從為承兌或付款提示時。三、付款人或承兌人受破產宣告時。之情事時,執票人得行使期前追索。而按票據法第97條第2項之規定,「於到期日前付款者,自付款日至到期日前之利息,應由匯票金額內扣除。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故就償還內容是否需連同未來之利息,如係於到期日前付款者,則必須扣除,換言之,不包含付款日至到期日前之利息,但仍需支付付款日前之利息。
3. 如係分期付款之本票跳票之情形,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5條第2、3項之規定,分期付款之本票,其中任何一期,到期不獲付款時,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而視為到期之本票金額中所含未到期之利息,於清償時,應扣減之。換言之,於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之商業本票跳票的情形下,要求提前償還款時,並不包含未來之利息,故無需連同未來的利息一併償還。
4. 就一般本票在到期日前,發生一、本票不獲承兌時。二、付款人或承兌人死亡、逃避或其他原因無從為承兌或付款提示時。三、付款人或承兌人受破產宣告時。之情事時,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85條之規定,執票人得行使期前追索。而按票據法124條準用第97條第2項之規定,「於到期日前付款者,自付款日至到期日前之利息,應由匯票金額內扣除。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故就期前追索本票償還之內容是否需連同未來之利息,如係於到期日前付款者,則必須扣除,換言之,不包含付款日至到期日前之利息,但仍需支付付款日前之利息。
5. 而就支票跳票之情形,由於支票原則上係見票即付,故並無到期日之問題,而實務上所稱之支票跳票,係指持支票向銀行為付款之提示而遭拒絕之情形。按票據法第133條之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因此,如係支票跳票之情形,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
6. 如係遠期支票,雖按票據法第128條第2項之規定「支票在票載發票日前,執票人不得為付款之提示。」惟若遠期支票在票載發票日前,存戶受破產宣告時,或發票人死亡,或付款人對存戶已拒絕往來者,此時按票據法第128條2項之規定,屬於票據法第128條第 1項之例外規定,已經違背支票作為支付證券之理論。因此為了保護執票人之權益以及維護支票原理,應允許執票人行使期前追索權。而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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