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25條之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如已裁處拘留者,不再受罰鍰之處罰。」、「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
依您所述情形,主要需視 貴公司係何行為遭裁罰?係一行為或數行為遭開罰?等始能判斷行政機關是否可能違反以上法規,以上說明,謹供 貴公司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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