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一、您好,依您所述之情形,可參照以下規定:
1、民法第359條「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2、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769號民事判決「所謂顯失公平,係指瑕疵對於買受人所生之損害與解除契約對於出賣人所生之損害,有失平衡而言。衡量前開公平原則後,倘依社會通念買受人不得解除契約,僅能請求減少相當價金時,其瑕疵通常輕微,買受人仍有給付扣除該得減少價金後所餘價金之義務,而不得拒付全部之價金,始符誠信原則。」
3、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2款「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二、依照以上之規定,首先,因為依照您的敘述,您只是把用不到的二手相機賣掉,並非以賣相機為業,所以對方不能依照消費者保護法主張網購7天內無條件退貨,先予說明。接著,依照民法物之瑕疵擔保的相關規定,若確認該相機有瑕疵,買家可以主張請求減少其價金,而只有在沒有顯失公平的情況下可以主張解除契約(也就是退貨和退錢)。
三、依照您所述之情形,(1)首先,若買方覺得相機有問題的功能,您認為當初面交展示時是正常的,表示雙方對商品是否有瑕疵有爭議,此時需要公正第三方確認,賣方只能被動等買方發動訴訟,再在訴訟程序中由法院確認商品是否有瑕疵。(2)再者,即使在訴訟程序中確認商品有瑕疵,也不一定就是要退貨和退錢,法院會依個案判斷,若法院認為解除契約顯失公平(ex.只是一個不影響相機主要功能的瑕疵,其他99.9%的功能都可以使用),也只會判決賣方需減少價金,也就是退還部分款項,不用全部退貨和退錢。
以上說明供您參考,如需進一步詳細討論與評估,可與本所聯繫預約本律師電話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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