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一、您好,依您所述之情形,可參照以下規定:
1、民法第359條「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2、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769號民事判決「所謂顯失公平,係指瑕疵對於買受人所生之損害與解除契約對於出賣人所生之損害,有失平衡而言。衡量前開公平原則後,倘依社會通念買受人不得解除契約,僅能請求減少相當價金時,其瑕疵通常輕微,買受人仍有給付扣除該得減少價金後所餘價金之義務,而不得拒付全部之價金,始符誠信原則。」
二、依照以上之規定,若確認商品有瑕疵,買方可以主張請求減少其價金,而只有在沒有顯失公平的情況下可以主張解除契約(也就是退貨和退錢)。
三、依照您所述之情形,(1)首先,若賣方確認商品無瑕疵,而買方覺得有瑕疵,則商品是否有瑕疵,就需要公正第三方確認,賣方只能被動等買方發動訴訟,再在訴訟程序中由法院確認商品是否有瑕疵。(2)再者,即使在訴訟程序中確認商品有瑕疵,也不一定就是要退貨和退錢,法院會依個案判斷,若法院認為解除契約顯失公平,也只會判決賣方需減少價金,也就是退還部分款項,不用全部退貨和退錢。(3)最後,買方已給賣方負評這件事,與法院判斷商品是否有瑕疵及是否可以解除契約無關,只能視情況看看買方的評論是否已妨害賣方名譽,再做處理。
以上說明供您參考,如需進一步詳細討論與評估,可與本所聯繫預約本律師電話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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