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在上班時間 開公司的車送貨
車禍了 要賠償對方的車子受損 但因為老板只保強制險 所以無法理賠對方
老板說是司機自己的問題跟她有沒有保保險無關 我想了解真的沒關 要自己全額賠償嗎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188條第1、3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首先,應先判斷您是否對這起事故有無過失,如您對這個車禍有過失,且是在執行職務中,則公司必須與勞工連帶負擔賠償責任,除非公司能證明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此時公司才可以不用負擔連帶賠償責任;反之,如果您對車禍完全沒有任何過失,公司當然就沒有必要與您連帶賠償。再者,應注意一點,倘公司與您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此時民法規定僱傭人所負實際上乃代負責任,簡言之,公司實際上只是幫員工負責公司對外清償之後可以依照上開民法規定轉而向員工求償。至於您與公司分擔損害賠償比例,請您先檢視當初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契約是否有特別就相關損害賠償為約定,倘勞雇雙方在勞動契約中對損害賠償分擔比例無約定,一般說來,勞工仍必須因為自己的過失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不過此部分您可與雇主協商合理的分擔比例。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謙理法律地政聯合事務所 04-23726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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