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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 商品幫買家保留後又售出

商品幫買家保留後又售出


李O 發問於 2023-04-06 | 臺北 | 營造及工程業

Q: 我是賣家,在網路上販售二手商品,想請問
買家留訊息想要一項商品,談好價後提出面交需求,我告知可面交時間後也提出如果不方便可以選擇物流,買家堅持面交,但家住偏遠無法及時面交,故我先將產品下架為他保留,未承諾保留多久,但有跟買家說不會太久的話不需要訂金,之後有約了一次面交,買家有先說可能無法赴約,結果當天到約定時間前一小時才告知無法赴約,之後我再次提出有物流免運服務,也可以提供商品影片讓買家不用跑一趟,但買家說家住偏鄉,物流不送,後來中間又約了時間但雙方無法配合,買家說會再安排看看,但因我時間實在無法配合,故像買家提出無法安排面交服務,請買家另選賣場購買,因買家後續遲遲未回覆,故等了6天後將商品重新上架,並且已被第二位買家下單,第7天第一位買家才回覆提問面交問題,並說是因為之前被騙過才堅持面交,而我告知因為時間無法配合不能提供面交服務後,也告知商品也被別的買家下單,所以沒辦法提供,此時買家認為我已承諾幫她保留商品怎麼可以在賣人,因此認為我有誠信問題要告我,請問這樣的情況我會有什麼法律責任嗎?

消費糾紛 電子商務法規 電子商務 公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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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有關所詢問題涉及民法契約合意之問題:

民法第148條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民法第154條規定:「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就商品如何交付應屬於買賣契約中必要之點,由於依台端所述,雙方間一直針對此部分意見有所出入,惟對於如何交付商品並未達成合意,可視為雙方新契約尚未成立。
又台端最後一次聯繫對方已明確表示請對方另尋其他賣家,並等待對方六天未回覆後才重新上架商品,較無違反誠信問題之虞。

永衡法律事務所 吳佳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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