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若甲為A顧問有限公司之監察人,持有股份,但代表法人為B顧問有限公司。若公司與政府曾簽定契約,但因故無法完成契約,而面臨公司須解約或賠償之責。爾後,公司經營不善因故倒閉亦無財產去償還債務,若在找不到董事及董事長做賠償之動作情況下,甲監察人會面臨到要負擔此債務之責任嗎?
A:
您好,有關所詢事項涉及公司法監察人權責之問題:
公司法第8條第2項規定:「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公司法第23條規定:「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公司負責人對於違反第一項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公司法第224條規定:「監察人執行職務違反法令、章程或怠忽職務,致公司受有損害者,對公司負賠償責任。」
公司法第27條第1、2項規定:「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被推為執行業務股東或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選,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
是以監察人於執行業務範圍內,如有違反法令或者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致公司受有損害時,須負擔賠償責任。
從所述內容尚無法確定無法完成契約之案件是否屬於監察人之執行業務範圍內,另甲究屬公司法第27條第1項或第2項之監察人,所負擔之責任義務亦有所不同。所詢問題是否可以其他方式保障權益,尚需更多詳細內容及相關資料加以判斷,方能給予更完善的建議。為保障您的權益,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繫,謝謝。
永衡法律事務所 吳佳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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