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1.依民法第354條:「(第一項)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第二項)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2.本件是二手貨交易,因此需先釐清目前買家所主張之瑕疵是否為原本就存在,在買賣當時是否有明確告知等事實,始得評估是否為賣方所需付之瑕疵擔保責任。
以上,如後續需協助,歡迎與本所聯絡
蘊捷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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