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本公司開立報價單給客戶,內有A工程及B工程施作,但客戶因價格問題不願實施A工程 表明要另外找其他家廠商施作
B工程一樣要交由本公司施作,但本公司重開單項B工程報價單 價格有做調漲
客戶得知後 堅持只願意付一開始報價單的報價金額,說本公司無承諾擅改契約
請問這樣客戶說的具有法律效力嗎? 謝謝回覆!
A:
您好:
有關所詢問題涉及承攬契約訂立:
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民法第490條規定:「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 」
根據臺端所述情況,應屬於承攬,由於您提出之第一次報價單雙方針對A工程之意思並未合致,所以提出第二次只針對B工程之報價單。
由於價格為契約中必要之點,基於第一次報價單雙方並未同意,所以除非台端已承諾或默示有關B工程之報價會如同第一次之報價,否則可認為雙方對於第一次報價單之契約尚未成立。
由於報價單之成立與否可能因雙方之認知有所落差,釐清其中溝通過程建議進一步檢視當時情況及資料,擬定該採取何種方式為最佳,方能確實保障您的權益,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繫,謝謝。
永衡法律事務所 吳佳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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