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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契約和雇主因上班時間有糾紛


陳OO 發問於 2023-02-25 | 桃園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辛苦的律師您好,
我現在在一個家教中心上班
因簽訂合約中有一條條約,「上課需依照排定時間準時上下課,若中途有改/調/缺/補等需要回報單位主管同意…情節重大者有失單位名譽與成本時,需向家教老師本人求償損失」

主管要求我週六要上班
原先我同意了
但在這份班表開始前一個禮拜得之自己時間無法配合後,提出和別人換班
主管說他能做到的就是把這個班排掉
但今天又告訴我,如果沒有人上這個班
我還是必須上
契約沒有寫僱用期間

1.如果我堅決不上,他可以用上面的條款
要求我賠償損失嗎?(同時還有另一位客戶的課,都有準時上下課,沒有違反規定)

2.如果他要求我上班,不然要求償的話,我可以直接提離職嗎?

以上,謝謝繁忙的律師抽空回答問題!

民事 契約審閱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損害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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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有關勞工未依約到職上班,雇主得否對勞工請求損害賠償,說明如下:

(一)、本題家教老師與家教中心間訂立契約,如具有勞動契約關係,亦即當事人之一方(家教老師),對於他方(家教中心)在從屬關係提供其職業上之動力,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則屬勞動契約關係。

(二)、本題勞雇雙方約定「上課需依照排定時間準時上下課,若中途有改/調/缺/補等需要回報單位主管同意…」,原則上家教老師應依於排定上下課時間服勞務,提供學員相關家教勞務。如家教老師不於排定之週六出勤服勞務,且未請假,將構成「曠工」。如勞工係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依勞工請假規則請第7條規定請事假,但是勞工尚必需依法定程序辦理請假手續,否則如果勞工雖有請假正當事由,但勞工卻未完成請假手續,仍可能構成「曠工」。

(三)、如勞工曠工造成雇主損害,縱然勞動契約沒有特別約定雇主對於勞工可請求損害賠償,雇主亦可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例如民法第184條規定)或債務不履行請求勞工負損害賠償責任。而本題家教老師與家教中心間之合約約定:「上課需依照排定時間準時上下課,若中途有改/調/缺/補等需要回報單位主管同意…情節重大者有失單位名譽與成本時,需向家教老師本人求償損失」乙節,據此家教中心(雇主)除可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家教老師負損害賠償責任外,亦可依上開契約之約定請求家教老師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家教中心(雇主)仍必須舉證證明勞工有故意或過失、雇主所受之「損害」為何、雇主之「損害」與勞工曠工行為間具有因果關係等。

(四)、另需注意,依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亦即係指在違約、賠償等事實未發生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雇主不得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如雇主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得依同法第78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

二、有關不定期勞動契約,勞工得否終止勞動契約,說明如下:

(一)、按,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及同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二)、本題家教老師與家教中心間簽訂之勞動契約並無約定僱用期間,則屬不定期勞動契約。而不定期勞動契約之勞工可隨時終止勞動契約(離職),但必須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6條第1項關於預告期間之規定,例如:勞工年資在3個月以上一年未滿,則應於10日前預告雇主終止勞動契約。如勞工未遵守上開預告期間之規定,逕行終止勞動契約,雇主可請求勞工賠償雇主因此所生之損害。

三、以上回覆敬供參考,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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