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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幫忙做定存能否舉證非贈與關係

幫忙做定存能否舉證非贈與關係


黃OO 發問於 2023-02-24 | 彰化 | 製造業

Q: 請問

因富邦的三個月期美元定存殖利率為4.88% ,
故想幫母親的360萬臺幣定存(合庫+郵局)改為美元定存

在說服的過程中,甚至口頭承諾,
當三個月定存到期後,除了歸還本金跟利息給母親

若因匯差,造成本金+利息不如臺幣定存獲得的1.475% 殖利率,
也願意承擔補足該金額的責任

但老人家的帳戶已使用30幾年,不想申請太多帳戶
認為開戶麻煩。

而本人早已有富邦的帳戶,故母親希望直接匯款給我,
再以我的名義做美元定存。

在合庫匯款第一筆金額為260萬後,
承辦人員只詢問為何匯款,我回答為了做美元定存

但前往郵局匯款第二筆的100萬金額時,
承辦人員提出這樣可能會超過贈與稅的244萬免稅額上限(這點我們並不知情)
多餘的116萬可能會扣除10% 的贈與稅

故奔回合庫要求取消匯款,但該承辦人員說不可取消

最後只能帶母親前往富邦開戶,同時我把母親已匯款的260萬匯回她的郵局帳戶
等她開戶成功後,再把母親郵局的360萬,匯到她自己的富邦帳戶做美元定存

想問的問題有4點

1.這樣的金流會觸犯贈與稅的上限問題嗎?需要去國稅局舉證嗎?

2.若需要舉證,可否以
民法第412條第1項:「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說明不想承擔可能繳交116萬的10% 贈與稅的風險,而繼續以本人的名義幫她做美元定存

3.當第一次在合庫的匯款金額大於244萬時,合庫承辦人員是否有告知可能觸犯贈與稅上限的義務呢?
因為若有告知,我必不會同意進行匯款

4.當我在富邦匯款至母親的郵局帳戶時,承辦人員說匯款需至少等待30分以上該金額才可至郵局
那麼,若合庫的跨行轉帳實際金額尚未到富邦帳戶時,可以取消該筆匯款嗎?

在此先感謝回答的律師們。

家事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損害賠償

瀏覽人數:754

A:  您好:

一、有關應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繳納贈與稅,說明如下:

(一)、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本法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亦即,贈與稅之課稅課體為財產之贈與行為。

(二)、本題客觀上母親將合作金庫之帳戶匯款260萬元,匯入子女所有之富邦銀行帳戶之行為,如主觀上母親(贈與人)係基於無償給與利益之意思,將財產無償給予子女(受贈人),而子女允受該財產,則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之「贈與」。且本題母親轉讓贈與之金額為260萬,已逾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220萬元,則應依法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三)、然而,本題母親將合作金庫之帳戶匯款260萬元,匯入子女所有之富邦銀行帳戶之行為,以及預計將母親於中華郵政帳戶之100萬元匯入子女於富邦銀行帳戶(尚未匯款),共計360萬元併同匯入子女於富邦銀行之帳戶,係因母親與子女間約定,由母親委託子女以子女於富邦銀行帳戶進行美元定存,並約定應於3個月後美元定存到期時,子女應該母親匯款之本金360萬元及美元定存利息,一併匯還給母親。顯然,母親與子女間有一信託關係存在,母親為委託人,子女為受託人,母親分別匯款之260萬及100萬元為信託財產,主觀上母親並「非」基於無償給與利益之意思,將財產無償給予子女。此際,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2第1款規定,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將信託財產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不課徵贈與稅。

(四)、惟,因本題母親將合作金庫之帳戶匯款260萬元及將中華郵政帳戶匯款100萬,併同匯入子女所有之富邦銀行帳戶之客觀行為,將產生子女實質上有讓受360萬元之外觀。如納稅義務人欲主張上開360萬元轉讓財產行為,係因成立信託契約,實務上納稅義務人通當應提出相關確切信託契約及相關證明文件,以及相關美元定存到期後,由受託人將信託財產及信託財產返還予委託人之約定等,否則在無法提出相關證明,或僅輔以民法第412條規定說明非屬贈與等方式,稅捐稽徵機關仍可能依據調查結果認定及依據經濟上實質歸屬,認定係屬贈與,課徵贈與稅,並可能依個案情節依法裁罰。如納稅義務人不服稅捐稽徵機關所為核課處分及裁罰處分,則應循序依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尋求救濟。

(五)、再者,本題母親將合作金庫之帳戶匯款260萬元,匯入子女所有之富邦銀行帳戶之後,子女立即將母親已匯款的260萬匯回母親所有之中華郵政帳戶,並待母親於富邦銀行申設之帳戶開立時,再將母親郵局的360萬(併同上開匯款260萬元),全數匯到母親自己申設的富邦銀行帳戶自行做美元定存乙節,因子女立即將母親已匯款的260萬匯回母親所有之中華郵政帳戶,且最終經濟上歸屬為屬母親,而非子女。此部分在稽徵實務上,因該260萬元有稅捐稽徵機關發覺調查之前,子女如果已將該260萬元匯還回母親,此際稅捐稽徵機關通常不會將母親匯款260萬元予子女,逕認為是遺產及贈與稅法上之贈與,亦不會對該260萬元匯款贈與,課徵贈與稅。

(六)、另,有關辦理匯款金融人員有無告知遺產及贈與稅法關於贈與稅免稅額義務乙節,因遺產及贈與稅法為法律規定,並依法定程序公告周知,且辦理匯款金融人員至多僅係詢問匯款用途,通常無法詳實深入交易人之間實質上交易緣由,縱然辦理匯款金融人員無告知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贈與稅免稅額規定,仍應由匯款交易當事人自行依法負擔稅法上相關義務。

(七)、另,有關於金融銀行已進行辦理匯款後,應無法撤回或取消。至於辦理匯款後能否撤回或取消,建請洽詢有關單位辦理。

二、以上回覆敬供參考,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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