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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平台服務合約。解約退款


蔡OO 發問於 2023-02-21 | 宜蘭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日前與某網路平台簽約,準備開店,但發現功能不是完全符合我的需求,想尋求退款。
目前有幾個問題:
1.有尋求消保會幫助,但回應不受理企業間糾紛。
2.簽約條款寫明合約成立後,不予退款。但該公司官網卻有公「若您未經試用而直接付款後無意繼續使用本平台的網路開店服務,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 7 天鑑賞期規定,於網路開店服務啟用後 7 日內申請退款;先經試用後付款者則無前述鑑賞期之適用。」
3.該公司法務回應:一旦開始諮詢相關服務與課程,視為開始啟用。但該公司官網寫的試用服務,只有提供平台開設。

民事 契約審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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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有關所詢問題涉及消費者保護法適用及民法契約之問題: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二、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三、消費關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
四、消費爭議: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因商品或服務所生之爭議。……」

再依民法第226條規定:「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

民法第227條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

有關消費者保護法之消費及消費者之定義,目前實務及專家學者之意見主要如下:「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消費者,係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而言,此觀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自明,而所謂之消費,由於消費者保護法並無明文定義,尚難依法加以界定說明,惟依學者專家意見認為,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消費」,並不是純粹經濟理論上之一種概念,而是事實生活上的一種消費行為,其意義尚包括:㈠消費是一種為達成生活目的之行為:凡是基於求生存、便利或舒適之生活目的,在食衣住行育樂方面所為滿足人類慾望之行為,即為消費,換言之,凡與人類生活有關的行為,原則上均屬消費行為;㈡消費是一種直接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之行為:「消費」與「生產」為相對的兩個名詞,消費雖沒有固定之模式,惟可以肯定的是生產絕對不是消費,為避免發生混淆,有學者專家認為只有在消費者直接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之行為情況下,方屬消費行為,換言之,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消費」係指不再用於生產的情況下「最終的消費」,惟此種見解,是否得適用於消費者保護法所訂之一切商品或服務之消費,仍應就實際個案認定之(參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編印之消費者保護法問答資料第十四問)」(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訴字第 399 號民事判決)


依您所陳述,您係為開店所需而向對方為採購平台服務,由於購買目的並非為最終消費,所以難以適用消保法相關規定。


至於對方官網規範,依照您的說明,與對方法務回應之內容,似有衝突,仍須回歸檢視雙方洽談過程、有無相關合約、合約條款內容等相關資料綜合評估,為保障您的權益,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繫諮詢,謝謝。


永衡法律事務所 吳佳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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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絡電話:02-2751-5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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