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345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買賣契約之成立固不以書面為必要,如買受人與出賣人就買賣價金及標的等契約必要之點意思表示合致,即得認為買賣契約經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
依臺端所述,買賣契約應已成立,依民法第367條規定,臺端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另出賣人則負有交付買賣標的物予臺端之義務(民法第348條第1項參照)。
謝謝臺端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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