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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紙條到商品中是否構成妨礙商譽


吳OO 發問於 2023-02-17 | 臺中 | 其他

Q: 前陣子是情人節,有些人到超商或量販店未開封的巧克力盒中,塞入紙條,紙條內容都是,與對方提分手的信息,想詢問這個行為是否犯法,例如是金莎這個品牌,那此公司能不能告這個人妨礙商譽,畢竟他塞的這個紙條不是金莎這間公司的本意,而且他是塞在未開封未售出的產品裡,讓其他無辜民眾購買,並非自己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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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針對您詢問是否有妨害商譽等問題,回答如下:
(一) 首先,一般所謂「妨害商譽」,可能是指「侵害商號在民法上的人格權」、「刑法上誹謗罪或公然侮辱罪」而言,分別討論如下:
1. 首先,任何人與公司在民法上都是具有人格權的主體。依照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同時,民法195條也針對侵害名譽情節重大的情形,規定被害人雖然不是遭受財產上的損害,也可以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之金額,並得請求以適當的方式回復名譽。在本件情形,行為人很難說對「金莎」的法人格有所侵害,更不要說有任何侵害名譽情節重大的情形,要說侵害人格權有相當的困難。
2. 同樣的,刑法的妨害名譽罪章也保護前述名譽,刑法309條與310條分別針對「抽象的謾罵」與「具體指謫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設有公然侮辱與誹謗罪。本件情形,在未出售未開封之金莎中塞分手紙條,並未謾罵金莎、也不會毀損金莎之名譽,與前述公然侮辱罪和誹謗罪原則上並無關係。
3. 如上討論,在未開封未出售之金莎巧克力盒中塞入分手紙條,並不是針對「金莎」這個品牌造成上述侵害,理論上與前述討論到的妨害商譽無關。
(二) 然而,但這不代表「在未開封未出售之金莎巧克力盒中塞入分手紙條」不會發生任何法律問題,以下僅簡單說明民事法上店家得依民法184條向行為人請求因「塞入分手紙條」所生之損害。簡單來說,民事法上之損害賠償,只要被對方造成損害,原則上就能夠要求對方填補。
(三) 依您的敘述而言,行為人至便利商店或量販店對未開封未出售之金莎巧克力塞入分手紙條,侵害店家之所有權,店家應得民法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填補損害。
(四) 以上僅先就您所詢問的事項進行扼要說明,若之後有相關的損害賠償之問題,建議您可以洽詢律師或其他專業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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