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234條:「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40條:「債權人遲延者,債務人得請求其賠償提出及保管給付物之必要費用。」規定。
依您所述,您與對方間之買賣契約已成立,而買賣契約為一雙務契約,簡言之,雙方各享有權利負擔義務,您享有收取貨款之權利,負有交付貨物之義務;而對方享有取得貨物之權利,同時負有交付價金及「受領貨品」之義務。因此,對方如果在您們雙方約定取貨日後仍不取貨,就是民法所稱受領遲延,而須負擔遲延責任,依法您可以請求對方損害賠償及期間保管該貨品所支出之必要費用,至於對方已給付的貨款,當然也不用退還。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為了避免將來再發生類似事件,建議可聘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徹底解決此類糾紛,如有任何問題,也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謙理法律地政聯合事務所 04-23726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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