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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於網路購物,留言+1,依一般網路交易習慣,應可認為您對於記事本所記載之商品以及買賣之交易資訊等,表達承諾購買該商品之意思,依民法關於買賣契約之相關規定,您與網路群組中之購物經營業者間已成立買賣契約,您即負有給付買賣約定價金之義務,在對方即經營業者,未同意您棄單之表示錢,雙方之買賣契約即未合意解除。至於對方將您棄單之資料張貼於群組之內,若該資訊於網路上皆屬公開者,則業者使用恐無觸法之問題。謝謝您的提問。
日新聯合法律事務所 張凱婷律師 TEL:(02)2351-6037FAX:(02)2356-9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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