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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用壞東西,需全額賠償嗎?


吳OO 發問於 2023-02-12 | 高雄 | 其他未分類業

Q: 由於我的公司給的薪水不符合勞基法,我有申請調解
在最後離職前一個月,我把店裡鐵捲門的遙控器還他,但遙控器被我弄壞了,我同意賠償鐵捲門遙控器600,結果過很久在私底下公司要和我協調薪水賠償的部分,才告知我,我拿的鑰匙是主鑰匙,需賠償4000多元,請問,原本說我拿的是備用鑰匙,現在說我是主鑰匙需要賠償這麼多,是合理的嗎?

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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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您所述,您於保管公司鐵捲門的遙控器的過程中,損壞遙控器,依法是應要賠償的。而賠償多少錢,則應該看你所損壞的那個遙控器的價值。目前依您的看法,對於該損壞的遙控器的價值是多少,您是有疑問的,建議自行詢問該遙控器之價值,以免成為冤大頭。另外依照內政部曾於75年9月2日作出台內勞字第432567號函釋:「勞工於工作中故意或過失損壞產品或其他物品,其觸犯刑章部分,雇主可訴請司法機關辦理;關於民事賠償部分可由雇主與勞工協商決定賠償金額及清償方式,如未能達成協議,其賠償非雇主單方面所能認定者,應循司法途徑解決,不得逕自扣發工資。」勞基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當違約、賠償等事實未發生,或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未確定前,雇主是不可以擅自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7月28日台勞動二字第0031343號函參照)。因此,雇主不得自行任意決定賠償遙控器的金額後,擅自扣發您的工資作為遙控器之賠償。若對於勞資爭議有仍有疑問,建議可循專業律師諮詢。謝謝您的提問。

日新聯合法律事務所 張凱婷律師 TEL:(02)2351-6037FAX:(02)2356-9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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