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有關拆屋還地案經高等法院和解,和解筆錄(內容)第七項:付款方式由兩造另行協商,但所有權移轉登記當日,買受人應將價金尾款全部給付完畢。
本案付款方式雖經3度協商,惟債權人均由祭祀公業派下員出面協調(管理人均未出面),就我方提出付款方式根本無權亦無法做主,致協商(如何給付價金)遲遲無法達成,現雙方仍處於協商階段。
依強制執刑法第4條,本件和解執行名義附有條件,須於條件成就,始得開始強制執行,如果未成就,民事執行處將駁回聲請。
現債權人至地方法院聲請拆屋還地,日前法院民事執行處已受理,並寄1份公文載明將於95年×月×日會同地政事務所人員前來勘測土地,以便拆屋還地。
現我該如何處理,有無救濟方法?是否可提出書面異議?提出異議有否期限?提出異議後法院會如何處理?請律師幫我指點迷津。
律師
A:
你好:
如果是附有條件的執行名義,依強制法第4條第2項須條件成就始得開始強制執行,且第3項規定[執行名義有對待給付者,以債權人已為給付或已提出給付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如果債權人未依和解書約定之條件或未給付價金,你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聲明異議,或依同法第14條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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