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有一條合約條款請教,合約書規定:
乙方因未能繼續加盟甲而中途解約時,應於兩個月前以書面通知甲方,除乙方遇不可抗力因素外,應賠償甲方違約罰金新台幣拾萬元。
事實:
如今因月月虧本欲結束或停止營業,是否需要解約才可結束或停止營業?因解約需賠償違約罰金.可否自動結束或停止營業,待合約期滿後無效呢?(因不想做了虧本又不願付違約金......@@)
謝謝回答!
律師
A:
你好:
如果契約內未約定[停止營業,需處以違約金],即可考慮先停止營業後,待合約期滿再作處理,例如取回保証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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