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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二樓是否可以營運餐館業


黃OO 發問於 2023-01-20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請問一下我承租在台北市大安區公寓裡的二樓要做餐酒館 股份有限公司也設立好了
目前營業登記 餐館業 菸酒零售業
那邊土地分區屬於商四特(住4)

申請餐館業 備查時 都計 建管都顯示符合
用使用到公寓大門與樓梯 有違反公寓大廈條例嗎

行政法規 公共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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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所詢問題涉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規定:「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

再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另建議注意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住戶於公寓大廈內依法經營餐飲、瓦斯、電焊或其他危險營業或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因此增加其他住戶投保火災保險之保險費者,並應就其差額負補償責任。其投保、補償辦法及保險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前項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經催告於七日內仍未辦理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代為投保;其保險費、差額補償費及其他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寓二樓內部屬於專有部分,故管委會無法干涉住戶如何使用。
且該土地分區使用屬於商四特,臺端經營餐酒館為合法使用。一般而言,只要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管委會即無法限制住戶合法使用之權益。

惟因細部問題仍需檢視該公寓大廈之規約如何約定,才能明確了解是否有其他問題,為保障您的權益,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繫,謝謝。

永衡法律事務所 吳佳潓律師
網址:http://www.eap86.com
連絡電話:02-2751-5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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