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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特休只能一年內平均休,是否合理

特休只能一年內平均休,是否合理


陳OO 發問於 2023-01-11 | 宜蘭 | 製造業

Q: 公司規定特休只能平均休,例如:特休一年有12天,必須一年內平均休,等於一個月1天
1月有事需要請到3天,公司表示只能請一天,剩下的2天只能用事假

請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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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按「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
原則上,勞基法將特別休假的日期「排定權」交給員工,因此員工可依自己的意願來決定特休日期,雇主不可拒絕勞工在任何時候申請特休的權利。但基於企業上經營之需求,雇主仍得與勞工協商進行調整,雇主並不能單方決定拒絕勞工休假,或是給予任何不利對待。雇主只能提醒員工排休,但不能在年初就要求員工將當年度的特休日期全部排好,更不能指定只能在特定日期才能排休或禁止某些日子請特休等。此可參諸勞動部106年3月3日勞動條3字第1060047055號函:「雇主可提醒或促請勞工排定休假,但不得限制僅得一次預為排定或於排定於特定期日,至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不論原因為何雇主均應發給工資。」惟若公司內部有訂定相關請假規定細節,例如:規範員工提前3天提出申請等約束方式;由於公司內部規定員工有遵守請假程序義務,員工仍須遵守。
謝謝您的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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