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就上述問題,先提供初步思考方向如下:
就您所述內容,依雙方合意內容,清潔公司同意在過年前應完成大掃除服務,惟因可歸責於清潔公司事由(該公司人員未確實辦理預約手續),致未能於年前履行清潔工作,依據民法第502條第2項、第259條您可以向清潔公司主張解除契約、請求返還定金,並請求損害賠償(即未如期進行清掃導致您因此衍生損害及喪失利益)。惟另請注意,有部分業者可能會使用定型化契約(例如,在網站公告等)條款設計責任分擔,或減少自身責任,此點需個案判斷,但如果有對於消費者不利之情事,您可以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等規定,主張此並無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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